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
第四百条 【抵押合同】设立抵押权,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。
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:
(一)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;
(二)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;
(三)抵押财产的名称、数量等情况;
(四)担保的范围。
【法条主旨】
本条是关于订立抵押合同的规定。
【法条解读】
设立抵押权不仅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,还要求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,该种法律形式就是合同。合同有口头和书面之分,对于比较重大、容易发生纠纷或者需经一段时间才能终结的民事法律行为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抵押涉及的财产数额较大,法律关系比较复杂,而且要在一段时间内为债权担保,因此,本条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。
本条对于合同内容的要求是指导性的,而不是强制性的。根据本条规定,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:
一、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
被担保债权的种类,主要指主债权是财物之债,还是劳务之债。被担保债权的数额,指主债权的财物金额,或者对劳动者支付的工资、劳务费的金额。
二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
履行债务的期限,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最终日期。超过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,就产生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、变卖抵押财产偿还债务的法律后果。由于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抵押权人可以实现抵押权的起算点,因此,抵押合同对此应有明确规定。
三、抵押财产的名称、数量等情况
抵押财产的名称,指抵押的是何种标的物。数量,指抵押财产有多少。物权法规定抵押合同的条款包括“抵押财产的名称、数量、质量、状况、所在地、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”。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,有的意见提出,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,赋予当事人更大自主权,建议允许担保合同对担保财产作概括性的描述。据此,本条简化规定了抵押合同的一般条款,将该项修改为“抵押财产的名称、数量等情况”。
四、担保的范围
抵押财产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、违约金、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只包括上述一项或者几项,也可以约定对上述各项都承担担保责任。担保范围依当事人的约定而确定;当事人对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,抵押人应当对主债权及其利息、违约金、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承担担保责任。
抵押合同除包括上述4项内容外,当事人之间可能还有其他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,这些内容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抵押合同中进行约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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